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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募 集资金,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 会的规定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在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运作,但以现
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子公司的,所持子公司股权应当依法处置并纳入清算财产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三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选择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被撤销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第二十三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
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百四十七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单只私募基金 80%以上
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
(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2000 万元,其中有
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三)该单一标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
制人、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投资者一致
同意的除外;
(四)对全体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确
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决策过程、风险提示等进行书面留痕;
(五)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登记豁免
编辑 播报
国外基金的设立监管方式主要有核准制,备案登记制和登记豁免制三种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九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
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临时基金管理人自动作为新基金管理人候选人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第七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经证监会和国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第四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 结合风险特征和程度对私募基金划分风险等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 基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
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
第三十五条 私募基金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
变更备案手续: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认缴规模、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费用及收益分配安排等重要事项;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
务机构;
(三)基金经理、基金管理团队或者关键人士;
(四)私募基金类型;
(五)影响私募基金运行和投资者重大利益的其他事
项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经基金业协会公示失联信息,公示期满仍无法取
得有效联系;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党的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并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一)变更名称、住所;
(二)变更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连续3年亏损或者出现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所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成为诉讼、仲裁的标的,或者被机关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或者质押、解押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出现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
(十)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持股平台成员或者其出资额发生变化;
(十一)可能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百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子公司的,所持子公司股权应当依法处置并纳入清算财产 第二十五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三)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