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满足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向市金融局申请参与试点:
1.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事如下业务:
(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资产:(3)为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4)股权投资咨询:
(5)经认定的其他股权投资相关业务2.基金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在股权投资领域及股权投资管理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
3.基金管理企业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4.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承诺发起设立或者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本市优先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以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投资方向的股权投资基金。
就内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发起设立OFLP,深圳、青岛、珠海、苏州等城市要求具有一定资产管理规模且运营合规的内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OFLP,并要求管理人应当注册在本地。北京、天津和厦门对外资基金管理人和内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没有明显区别,上海、广州、贵州、平潭、重庆、海南未在试点文件中明确是否可以发起设立OFLP。早期上海在颁布试点政策时,主要是适用于外资管外资的情形,并没有提到内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发起设立OFLP,经咨询上海市区金融局相关
工作人员,对股东为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和国资景的内资基金管理人可以一案一议。
国内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制度建立较晚,直到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在此背景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才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我们理解由于部分试点城市出台政策的背景主要是为了引导外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尚未考虑境内私募基全管理人管理OFLP的情形,建议投资者可以咨询当地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