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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 募集资金的,应当与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签署资金募集委托合- 23 -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
能力培训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第六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与公司治理水平、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持续经营能力和稳定性等相匹配,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Zui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三条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应当坚持审慎经营原则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强化专业、独立、制衡、合作原则
百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单只私募基金 80%以上
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
(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2000 万元,其中有
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三)该单一标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
制人、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投资者一致
同意的除外;
(四)对全体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确
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决策过程、风险提示等进行书面留痕;
(五)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Zui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良好,能够为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三)股东为自然人的,正直诚实,品行良好,Zui近1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5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3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3年以上公募基金业务管理经验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委托其他
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其相应职责不因委托服务而免除
负责合规风控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不得兼任投
资管理等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业务活动、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等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相关分工或者授权应当明确、合理,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不得让渡职责,保障母子公司稳健运营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三)关闭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在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运作,但以现
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的除外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的类型、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
实施分类公示北京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限期了结相关业务活动
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办法》的登记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留存备查
第七十六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职,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十三条 基金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对基金服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基金合同应当基于主要投资方向和资产类别将私
募基金明确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母基
金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型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