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期的外债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由于2044号文中仅提及“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应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登记,但并未明确“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是否包括1年,故对于短期外债,市场主体在实践中多选择将期限设置为364天或更短期限,以避免在外债备案适用方面的不确定。在《外债备案指南》中,国家发改委已明确指出“1年期以上”不包括1年期,这也就代表1年期的外债不适用于2044号文,从而也无需在国家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基于此,市场主体在短期外债交易中无需再特意将期限设置为364天或更短期限,而是可以直接选择设置1年或365天的期限。
1.3
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外债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2044号文中定义的“外债”仅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所举借或发行的中长期外债,但近年来,境内个人控制的境外企业的中长期外债也应纳入2044号文监管范围的态势已逐渐明朗,实践中亦有不少的该类企业就其外债的发行向国家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在此次发布的《外债备案指南》中,国家发改委更是直接明确了监管口径,要求“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4]
相较于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根据《外债备案指南》,该等外债的备案登记应由境内企业作为申请主体)而言,对于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时应由哪一主体作为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主体,2044号文及《外债备案指南》均未作明确规定。基于我们的实践经验,该类境外企业通常可自行选择其境内的某一关联企业(例如境外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而非境内自然人本人作为申请主体)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并由该境内关联企业向国家发改委书面承诺各类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
外债备案程序
2.1
外债备案登记应在何时办理?
2044号文规定“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具体而言:
(1)就债券类外债而言,债券的发行将会涉及公布交易、定价、认购、结算及交割等诸多流程,而2044号文及《外债备案指南》均未明确“事前”备案的时点。根据我们的市场观察,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债券发行项目均系在交易公布前完成发改委备案,考虑到《外债备案指南》中也要求企业在公募发行债券的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有效期内完成定价,故我们建议,审慎起见,债券发行项目应在交易公布前,且Zui晚应在交易定价前完成备案;
(2)就贷款类外债而言,由于“发行”一词并非贷款交易中惯常使用的概念,实践中多认为就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而言,2044号文中提及的“发行”即对应贷款的提取,相应地,所谓“事前”备案即指在贷款的提取前完成备案。《外债备案指南》亦肯定了该等理解,明确规定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在提款前进行备案”。
根据《外债备案指南》,申请人在办理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备案登记时,需要提供贷款方意向函或同等效力文件。我们理解交易各方在草拟、谈判及签署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可以先凭借经签署的贷款意向函或同等效力文件(我们理解同等效力文件可包括贷款承诺函、银团委任函等文件)向国家发改委同步申请外债备案登记,但根据我们近期在个别项目的经验,国家发改委在个案中有可能会要求提供经签署的贷款合同作为申请文件。
2.2
外债备案登记是否可以网上办理,有哪些流程?
2044号文中曾提出国家发改委将尽快开发网上备案登记系统,方便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外债备案指南》规定了申请主体在国家发改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登记的步骤,但根据《外债备案指南》的规定,申请人仍需要将申请材料邮寄或现场报送至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且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审查也是针对其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我们理解外债备案登记目前仍未完全实现网上备案登记的方式。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简称“xinguan疫情”)的影响,目前国家发改委暂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并采取网上申报、材料邮寄、视频会商、网上咨询、电话咨询、结果寄达的方式办理外债备案登记。
我们在此对《外债备案指南》规定的外债备案登记流程梳理如下:
2.3
企业的多笔外债能否合并申请备案登记?
为简化外债备案登记手续,国家发改委在《外债备案指南》中规定,如果企业准备借取两笔外债的,可以在一份申请报告中申请备案登记。对于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并通过跨境直贷方式将外债资金调回境内的交易(其结构示意如下)而言,《外债备案指南》并未明确该交易结构中境外企业发行的外债与境内企业本身的跨境直贷是构成境内企业的一笔外债还是两笔外债,以及是否可以合并到一个申请报告中。
由于上述交易结构中的跨境直贷资金系来源于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的外债,且境外企业发行的外债本身也已纳入发改委的外债总规模管理,我们理解,该交易结构中在形式上存在两个发行主体和两笔外债,但该两笔外债在实质上应作为境内企业的一笔外债合并到一份外债申请报告中进行备案登记,且有关跨境直贷的安排则应在外债申请报告的“资金回流情况”章节中予以充分说明。在近期我们所参与的采用上述交易结构的项目中,我们注意到国家发改委亦持同样的理解,并要求境内企业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的外债与境内企业本身的跨境直贷合并到一份外债申请报告中进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