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
四、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五、设定依据及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 |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
(四)《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56号) |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号) |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 |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 |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 |
六、受理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实施主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数量限制
当外债总规模超出限额时,国家发改委将向社会公告,不再受理审核登记申请。
十、申请条件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相关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三)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一、受理条件
申请文件材料齐备、形式符合要求、属于审核登记管理范围的。
十二、禁止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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