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作为开头,或者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3. 使用外国(地区)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同时,申请设立以“中国”开头的公司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境内的企业或者自然人;
2. 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4. 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誉;
5. 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设立以“中国”开头的公司还需要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批准。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审核批准后,才能正式设立以“中国”开头的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设立条件和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你有设立以“中国”开头的公司的需求,建议咨询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