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
二、事项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外债和产业政策、国际收支状况、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改革试点等,对企业境外发债实施外债总规模控制下的备案登记。
四、事项审查类型
(一)《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三)《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号) |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 |
六、办理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数量限制
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外债资金用途符合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十、禁止性要求
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提交电子申报材料,附送必要的纸质材料。
1.关于申请办理外债备案登记的请示。(参见“示范文本”)(附送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3.附件:
(2)追溯至Zui终实际控制人的外债主体股权架构图
(4)相应主体的公司章程
(6)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请提供经签署的贷款协议或同等效力文件
(8)企业过往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及备案项下的额度使用情况(如有)
(二)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2.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及签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承诺函模板可在“文件下载专区”下载)(附送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1)企业借用外债原备案登记证明
(3)企业注册证明(变更发行主体时需提供)
(一)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进行网上登记,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电子材料。
(三)政务服务大厅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五)受理后,承办司局审理申请材料内容并作出备案决定。对于材料内容存在错漏的,承办司局将通过网上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齐补正通知。
(七)申请人应在每期发行/提款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报送发行信息。
十三、办理方式
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全部备案登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补齐补正用时),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全部申请材料的,将不予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将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十五、办理进程查询
备案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备案登记证明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地方企业的备案登记证明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改委。
十七、结果公开<brmargin:0px;padding:0px;color:#5f5f5f;font-size:14px;white-space: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94, 94, 94); 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 微软雅黑, Arial, "Hiragino Sans GB", 宋体; text-wrap:wrap;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事项办理结果信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