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 筹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规定不具有法人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筹 。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立法人,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立法人,需要由总公司承扫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纳税。*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策划有紧密关联。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率较低,则有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积
如果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在期间若发生分公司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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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共和国外(包括港澳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