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新设立条件和要求

更新:2024-08-28 07:00 编号:27344158 发布IP:1.203.175.52 浏览: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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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集团公司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

1. 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这些条件是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的。一些补充信息指出,成立集团公司后,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整合资源,扩大市场业务,并且也有利于税务处理。

一般而言,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需要拥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即与控股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保持一致。控股企业应至少拥有一家控股子公司,并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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