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京施工备案办理操作指南
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第六条: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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