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第三,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juedui的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已经取消了相关规定,对出资比例不做限定。)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Zui高可达到100%,可成为juedui的控股股东。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如果企业发生债务纠纷,出资的知识产权能抵债吗?
答:可以
企业注册资本属于股东的出资义务,必须要求股东名下的资产才能够完成实缴,对此,公司法27条有相关规定,但作为无形资产的专利,再评估时,是有目的性的,如果目的是为了出资实缴按照市场评估值会比较高,如果目的是为了融资上市,则价值会偏低;如果发生债务纠纷,作为资产实缴的知识产权也是属于公司财产之一,也是可以进行赔付的
可与债权人协商,因公司资产有限,无法全额进行赔付,能否以无形资产抵债,具体抵债金额,协商而定。
或债权人不认可无形资产的价值,协商无果;由法院终审对其做出判决,(一般法院会对其企业知识产权重新进行评估)
3.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存在出资瑕疵等风险?
答:知识产权作为股东资产出资实缴之前,我们会对其名下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不会存在价值不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