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院公告刊登的具体做法包括: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这些公告主要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方面的信息,旨在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