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在当地卫生局办理的。
需要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户,首先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股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根据提供的一事一卡办事指南的要求,带齐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部门事先核准单位名称(字号)通知书;
3.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一、申报
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报卫生许可。生产经营者工商注册地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地址不同的,向生产经营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但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工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地址,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登记
市(区、县级市)卫生局卫生许可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三、受理
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受理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受理申请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有以下情形的受理窗口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