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在当前的中国,股东滥用出资期限利益的情况比较严重,皮包公司大行于市,这严重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环境。为鼓励创业,原来公司法对实缴资本年限无规定,实际中出现了很多“注水公司”,损害了相关人利益,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信赖,规定股东在五年内缴足出资,既给了股东一定的缓冲时间,避免限制投资者的热情,鼓励创业,又遏制了许多“空手套白狼”的投机者,将有效保障公司制度的正常发展。
因此,公司股东需重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如果5年内不能实缴到位的,及时通过减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以防加重不必要的公司资本负担和股东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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