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C2014年2月颁布的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删除了上述需要符合SAIC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规定的条款,但保留了“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等作价出资”的规定。
对于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均无明确规定或定论。在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支持上海转型发展的18条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上海探索专利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由此可见,虽然没有明确的结论,但“积极探索拓宽公司登记中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让更多的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经营,允许使用专利权、注册商标出资”,应该是一种趋势。
从法律上讲,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约定期限内的知识产权许可权益可以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从而符合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财产的规定。
当然,从知识产权实缴历年案例来看,知识产权的许可一般是基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往往会设置特别条款,限制被许可人进行再许可。另一方面,“专利许可权、注册商标许可权、商业秘密许可权、允许在约定期限内行使作品复制权”等知识产权权益视为对公司的出资。当公司在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下进入破产清算时,如果上述知识产权权益仍在约定期限内,将被纳入公司破产财产(剩余许可期限内),导致甚至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不愿意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剩余许可期限内相关专利、商标、作品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且将“专利许可权、注册商标许可权、商业秘密许可权、行使作品复制权的许可权”等知识产权许可的权益作为出资财产交付给公司,实质上相当于赋予公司再许可权。
以知识产权的许可权益作为对公司的出资(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知识产权实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呈星可以为您办理全程
1.入股专利技术有两个重要前提。第一,本专利已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仍在专利有效期内;第二,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人必须是该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2.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专利所有权入股、专利许可权入股,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入股,以固定价格入股。上述三种出资方式都是合法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处理一些问题上,如专利独占许可权的评估定价、出资义务的完成等,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因此后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在签订投资协议时,zuihao明确专利技术作为股份的形式。为了减少纠纷,专利所有权应该是shouxuan。
3.以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应考虑明确技术资料和权利的转让、专利权人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以及各方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