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
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不晚于外债提款前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无论期限长短,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也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加盖公章的原件)。
2.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提交上年度或Zui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文件,如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因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外债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非银行债务人已登记外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办妥Zui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可向所属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2.已登记外债完成所有还本付息业务且不再发生提款,但由于扣划手续费等合理原因导致未偿余额不为零,银行能够核实并确定未偿余额不为零的原因合理。
不符合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条件(如债务减免、债转股等)的,非银行债务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并附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原件)。
2.银行出具的相关关户证明材料(如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备案
办理条件: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