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生产经营场所地平面布局图;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一份;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一份;
5、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7、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
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9、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0、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1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12、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14、健康证明;
1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卫生许可证流程如下:
1、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有关材料。
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按照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按审核批准的内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办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再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受理,经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业务人员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5、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选址和设计;
2、食品生产单位还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有关规定分别提供产品原料、配方以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标准,试产样品连续三次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3、专业卫生管理人员;
4、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5、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