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注册的商标连续五年停止使用的,或异议程序结束后连续5年停止使用的,则该注册商标可能会被申请撤销。如果在此期间无任何利害关系方提出因不使用而申请撤销,那么注册的商标仍受法律保护。凡在德国与瑞士都注册的相同商标,在德国使用就能保持商标有效,亦然。(德瑞协定,关于两国的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保护,1892年4月13日)
2、德国商标注册没有相对理由审查,即不会以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而主动驳回,商标很容易通过审查并予以公告。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申请人需要做好前期商标检索与后期商标的排查,避免注册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也以防他人注册相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