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及受理。
1.申请第—类许可的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提交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是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其常设办事部门在国防科工局jun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抄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
2.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对申请第—类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申请专ye(产品)类别征求国防科工局内相关司的意见。
3.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4.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对申请第—类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5.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根据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和总装备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反馈的意见确定是否受理许可申请。
6.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告知申请单位。
7.对于符合许可受理条件的申请,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按照专ye分工转国防科工局相关专ye司或jun工项目审核中心组织审查。
(二)现场审查。
国防科工局相关专ye司或委托jun工项目审核中心组织专家组开展现许可场审查工作,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指派军事代表机构参与许可现场审查。审查结束后,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对各自负责审查单位的《资料汇编》进行审核,提出许可发放建议,并将《资料汇编》和许可发放建议送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三)协调及报批。
1.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对《资料汇编》和许可发放建议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形成《拟许可单位信息一览表》,送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和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征求意见。
2.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对各申请单位拟许可情况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3.国防科工局许可办针对反馈意见,组织国防科工局相关司进行协调,协调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的意见,并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形成许可发放建议,报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
4.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
5.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根据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意见印发许可证。
注: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与批准流程,除许可受理和许可现场审查组织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外,其它同第—类许可审查与批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