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

山东企业到境外投资如何办理备案?金九国际快速办理

更新:2024-04-28 10:00 发布者IP:123.115.54.21 浏览:0次
发布企业
金九盛达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2
主体名称:
金九盛达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5MA7F9KD69B
报价
请来电询价
关键词
山东境外投资,境外投资备案快速办理
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5层2601(注册地址)
手机
13651617875
联系人
王子曦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让卖家联系我

产品详细介绍

山东企业到境外投资如何办理备案?金九国际快速办理


山东企业到境外投资如何办理备案?金九国际快速办理


山东企业到境外投资如何办理备案?金九国际快速办理



记者日前从省商务厅获悉,山东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取得新突破。日前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500万美元在伊拉克库尔德地区独资设立威海建设集团伊拉克有限公司,成为山东省首家在伊拉克设立的境外企业,实现对伊拉克投资零的突破。

    据悉,今年1-10月份山东省新核准境外企业(机构)362家,境外投资40.3亿美元,分布在79个国家和地区。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95.7亿美元,完成营业额64.8亿美元;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9586人,增长5.3%。

    山东省大力推进优势产能转移,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促进纺织、机电等一批劳动密集型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仅10月份就新核准优势产能境外转移企业7家,中方投资5703万美元,涉及太阳能光伏、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行业领域。境外营销网络增速较快,10月份新核准境外营销网络20家,中方投资6821.6万美元,分别增长53.8%和83.7%,分布在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9个国家和地区。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综合服务,完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的企业(不含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全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 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第二章 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省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数据、情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和协调,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为我省企业开展投资提供公平环境。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国家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我省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节 备案的范围

第十三条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我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省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六条 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二节 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并同步将备案材料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线下同步报送纸质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省属企业,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受理。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或权限的,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系统将受理结果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项目备案中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三节 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二十一条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第二十二条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已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省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备案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将备案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境外投资监管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山东投资者良好形象。

第三十条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投资主体提交的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

第三十一条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纸质文件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第三十二条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其掌握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省发展改革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省发展改革委举报。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有关信息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guanfangwangzhan向社会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备案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第三十九条 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撤销该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二)应当履行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第四十一条 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一)未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第四十三条 境外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

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责令投资主体停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本条规定的xingzhengchufa。

第四十四条 金融企业为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省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省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省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境外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7日。


以上是关于境外投资备案相关的介绍,欢迎咨询金九国际详细问题,金九国际对于境外投资来讲有专-业团队进行材料撰写

选择金九国际代办优势是快速办理,办理速度超过同行业30%

金九国际一次提交一次通过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其他商务服务
山东企业到境外投资如何办理备案?金九国际快速办理的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关于金九盛达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商铺首页 | 更多产品 | 联系方式 | 黄页介绍
法定代表人王姗姗
注册资本2000
登记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营产品境外投资备案、发改委项目立项、危险品包装证、境外公司注册、外债备案登记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电子认证服务;公章刻制;外汇业务;酒类经营;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珠宝首饰零售;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广告设计、代理;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树木种植经营;农业机械服务;农作物栽培服务;非食用植物油加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门窗销售;风机、风扇销售;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母婴用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电子产品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软件开发;创业空间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承接档案服务外包;咨询策划服务;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航空商务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量子计算技术服务;进出口代理;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广告制作;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秘书服务;破产清算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采购代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税务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货物进出口;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金九盛达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商圈,公司全体员工将会用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为您提供一站式的、满意、周到的服务。品牌定位:企业的好管家使命:助力企业长久持续发展经营理念:国际化标准,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满意、周到的一站式服务企业愿景:成为全球的国际商务服务机构服务内容:1、内资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境外投资备案、公益基金会、集团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注册民非机构.( ...
公司新闻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自行发布,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 11467.com 顺企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