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将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平台公示3日(基本信息提交即公开,安证、资质等信息审核后公开),公示无异议的,相关信息进入我省企业和人员数据库,外省建筑企业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已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外省建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企业信息登记。
(三)外省建筑企业和人员应对其登记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外省建筑企业在我省负责人联系方式),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CA锁在上述平台自主完成信息变更。
(四)外省建筑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息登记: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信息的;
2.近两年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近两年发生过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4.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重量安全事故的,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登记信息存在虚假的;
6.存在其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外省建筑企业进入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按《关于实行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黑建建〔2018〕2号)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网络月报有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