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司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海外投资备案代办
海南公司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海外投资备案代办
海南公司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海外投资备案代办
(二十一)《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影城”,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影城”,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二十二)《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娱乐业”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娱乐业”,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二十三)《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体育俱乐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体育俱乐部”,主要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二十四)《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二十五)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二十六)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提到“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请问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具体如何参考本办法?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二十八)《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专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是否包括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
答:“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二十九)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该在哪里备案?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需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办理的相关手续,请咨询相应部门。
(三十)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展的投资项目,根据之前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事前没有进行过备案的,现在是否需要补办?
答: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交割、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无须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现在不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如果现在要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一)若两家企业A和B竞标同一项目,A企业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正式生效前取得了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B企业在11号令生效后才进入约束性报价阶段,按照11号令规定不再需要取得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那么A企业取得的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是否会排斥B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答: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