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市区主要街道烟草零售网点两店同侧距离不少于30米,非主要街道两店边临间隔不少于30米,郊区或农村可适当放宽);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明细:
1、经营场所的有关产权证明,若为租赁营业场所则还需提供营业用房租赁协议书;
2、有效的身份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办理流程:
1、行政审批中心烟草窗口受理;
2、专卖所专卖管理人员现场勘验;
3、专卖监督管理处审核审批,决定发放或不予发放;
4、制作、发证由行政审批中心烟草窗口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