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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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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向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4、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由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同意后,方可恢复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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