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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得核安全主管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对非电离辐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应在验收合格后,取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对非电离辐射,单位自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在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含姓名、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等);
7. 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8. 经营场所平面图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含地址、面积);
9. 辐射工作场所现场验收表(含场所平面图、竣工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