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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技术利用项目
1.核技术利用项目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取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辐射安全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使用活动;
2.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在领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正本、副本交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核技术利用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 辐射防护与环境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辐射防护与环境辐射安全管理条例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单位及从事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规范了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环境影响评价、辐射防护和监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应急响应等内容。并要求通过核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辐射安全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