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设立办事处(RO)
设立在马来西亚的办事处是指在由外国企业或组织在马来西亚设立的派出机构。
设立这种派出机构是由于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目前没有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或者进行商业交易的计划,只是收集市场或投资信息,提升双边的贸易联系,或者促进将来马来西亚产品的出口,以及承担研发工作。是一种临时性的派出机构,不需要向马来西亚注册委员会申请注册,只需要向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进行申请。
(1)办事处批准可以从事的商业活动:
a)收集或者分析投资方面的重要信息或者对在马来西亚或者周围区域内展开投资或商业活动的可行性研究;
b)规划或者协调商业活动;
c)确定原材料、部件或其他工业产品的来源;
d)研发工作;
e)协调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代理机构的业务往来;
f)其他不会直接产生实际的商业交易的行为。
(2)办事处不可以从事的商业活动:
a)从事任何贸易(包括进出口)或其他商业活动;
b)出租仓库;
c)任何运输或存储应由本地代理或分销商从事;
d)以外国公司的名义签署商业合同或者提供服务;
e)参与任何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的日常管理中。
(3)申请标准:
a)办事处的年运营开支不得少于马币30万,约人民币45万。
b)办事处的资金来源必须来自马来西亚之外的国家或地区。
(4)批准时间:
a)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不与贸易有关的非盈利组织:Zui少2年,可以延长;
b)政府或贸易协会组织:Zui多五年,可以延长。
(5)工作签证:
办事处是可以为外国员工申请工作签证的,只能根据办事处的功能和业务活动为管理或者技术类的岗位申请外国人工作签证。
该外国人必须是已经在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的集团内工作,个人所得税需根据该员工在马来西亚逗留的时间而产生的纳税收入缴纳。外国人职位的申请也需要向MIDA(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提出申请。
相对于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设立子公司,代表处减少了设立注册成本、每月公司秘书成本、审计税务成本,在业务范围内却受到局限,每个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计划来选择合适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