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股东(创始人)是中方自然人身份的,应提供的资料有:
1、护照:提供护照公证书和翻译为俄语和哈语的公证书(各2份)建议:因哈国在华外交机构无法公证认证中国公民的护照,建议本人携带护照在哈国本地公证处办。
2、在哈公司驻地的证明文件(即租房合同),注册哈萨克斯坦公司的法定认定地址文件复印件。
3、委托书。
4、新公司经理人选的护照或身份证(,如公司经理由在哈常驻的中国公民担任,则要提供其护照复印件的公证书(翻译为俄、哈语各2份)。注:公证书应在哈国本地公证处办。
5、如新公司的总经理是由中国公民担任,需由受托事务所(个人)办商业类型的一年常住签证(不经劳动部门审批,有劳务权的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