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如文艺团体、科研院所、民办学校、职业培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批文)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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