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知识产权类型
1、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2、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3、专有技术:也叫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4、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
5、其他: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重点工作是评估
1、必须是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且该机构要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评估经验,否则因执业经验不足高估或者低估知识产权价值,都会给企业带来出资风险。
2、知识产权出资属于法定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需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3、不干预估值,按照知识产权实际应用价值作价入股。
四、出资流程
1、股东名下拟出资的知识产权,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评估后,将知识产权过户至被出资单位。
3、出具验资报告。(自选)
4、办理工商实缴手续。通常资料:各股东同意增资/出资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评估报告、工商制式申请表格。
5、税务局办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申请(很重要,遗漏办理可能会被征收出资所得税)
五、知识产权出资好处
1、知识产权出资是合理合法行为,远优于利用垫资、贷款等方式,运用垫资出资的企业属于抽逃注册资金,是违法的。
2、规避企业破产清算风险
企业经营不善破产,面临债务纠纷的时候,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面临被追缴的风险。《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知识产权以评估值列入财务报表,增加企业的资产、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美化公司财务报表。为企业引资、合作提供了帮助。
4、注册资金增大,项目投标时获得的更多的中标机会。
5、合理节税功能。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知识产权,按照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摊销费用进入企业经营成本,形式上降低企业经营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
六、知识产权出资风险
1、知识产权权属瑕疵。
①职务发明:在职务发明创造中,完成发明创造的是作为雇员劳动者的自然人,其对发明创造享有署名权这一身份权益,而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却归单位所有。
②为了完成出资购买知识产权。此为zui大的风险来源,理论上来讲购买价就是知识产权的公允价。
③企业自有知识产权,转移至股东名下出资,涉嫌股东非法侵占企业资产。
2、评估值风险,是出资行为中zui常发生、矛盾zui为集中的风险。
①评估机构执业经验不足高估或者低估知识产权价值。
②出资人盲目追求高估值,评估机构为了迎合需求高估知识产权价值。
③知识产权评估值不合理,日后经营数据与评估预测毫不相干,知识产权价值有贬值风险。
3、涉税风险
虚高估值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知识产权出资的节税功能是会计准则赋予的合法手段,虚高估值带来虚高的经营成本,本质上是一种偷逃税款的行为,涉及违法,可能面临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七、知识产权出资税款缴纳
知识产权出资,要缴纳所得税。
1、增值税
增值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即为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出资,都享受税收递延政策。
八、出资风险案例
判决:以上冻结的财产与(2019)苏0116民初5533号、(2019)苏0116民初553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财产合计限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其中,对被申请人北京某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史**、张**的保全限额合计为3300万元,对某都(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保全限额为32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由:万玛公司以100万元购买20项专利,向丰科公司出资。分两次出资,di一次委托某鹏评估了3000万元,第二次委托了某都评估了3091万。
丰科公司以某都公司、某鹏事务所出具的《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的所谓专利资产价值,虚构注册资金1亿元以虚假证明公司实力,债权人张某误以为丰科公司有还款能力。债务无法清偿的时候,在执行企业资产过程中,发现该专利无任何资产价值。
张某主张某都公司、某鹏事务所虚假评估及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该误导欺骗行为直接造成张某对被执行人丰科公司资产实力的认识错误,从而发生错误的借款行为并基于虚假评估价值和公司实力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故某都公司、某鹏事务所的虚假评估及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故意违法行为与张某重大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警示:①买来的专利不可随意增值出资。②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被出资单位要能够应用。③知识产权高出资额对债权人有欺骗性。出资额不可追高。哪怕评估值没有高估,知识产权的特性也决定了市场变现价值跟评估值相比很低。④评估过程要依法依规,法定资产评估报告,资料搜集要完整、现场勘察不可省略,要谨慎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