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前往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前往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前往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 : 根据 11号令第三十二条, 属于核准 、备案管理 范围的项目, 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 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 、权益 (已按照 11号令第十七条 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 或提供融资 、担保之前。
如果企业准备在境外募集资金、借用外债,那么前往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先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还是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答 : 按照 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有关规定 , 投资主体 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 其中 , 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 , 应提供相应 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具体而言 , 如果境内企业拟通过发行外债募集境外 投资资金 , 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备案申请之时 ,尚无法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 , 应当在项目核准 、备 案申报材料中对发行外债的进展情况作出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 , 由其直接向核准或备案机关提交,不需要转报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