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香港中联办报道
中资企业在香港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内,应向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原件,内容填写完整、详实,并加盖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
(三)新设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复印件;
(四)新设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复印件。
注意:以上四份资料除第(一)项需原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之外,其余三份只需复印件无需盖章或公证。
报道完成时间:3-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