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等条件。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括副食品,以下相同)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
2、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3、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4、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5、前店后场式临街商店销售现场加工食品宴搜的樱祥手;
6、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7、在集贸市场销售经过加工的熟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