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多的外省的建筑企业进京施工以后在做备案手续,这样其实也不影响开票做合同备案,天津市(津)河北省(冀)山西省(晋)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辽宁省(辽)吉林省(吉)黑龙江省(黑)上海市(沪)江苏省(苏)浙江省(浙)安徽省(皖)福建省(闽)江西省(赣)山东省(鲁)河南省(豫)湖北省(鄂)湖南省(湘)广东省(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海南省(琼)重庆市(渝)四川省(川、蜀)贵州省(黔、贵)云南省(滇、云)西藏自治区(藏)陕西省(陕、秦)甘肃省(甘、陇)青海省(青)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台湾省(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北京德财亿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和三年内无 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5、企业在京经营场所的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书或 房屋产权证明);
6、在银行设立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7、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8、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原件;
9、技术负责人、在京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复印件;
10、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交施工队长名单,以及省级建设主管 部门出具的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 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 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 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 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 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在京有建管处企业备案需提供资料
一、需提供证件、资料如下
1、省进京施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2、进京施工介绍信(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在京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
7、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投标邀请书原件;
8、企业在京管理人员花名册(出具当地的shebao证明),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进京作业人员构成、籍贯、身份证编号、安全培训信息及持证资格等状况的人员花名册,提供作业人员岗位技能证书及劳动合同书原件;
9、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10、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党团工会组织情况(附件2);
11、在京经营场所证明(一年以上租房协议书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12、企业相关工作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提交的工作制度包括:在京基本工作体系、合同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劳务分包企业提交工作制度包括:在京基本工作体系、劳务用工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工作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含施工队长)及劳务作业人员构成和队伍管理制度。
13、提供在京组织机构图和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经营承诺书(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在我处网站公示一周
三、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在京委托代理人实行见面约谈制度
1、我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在京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附件3),并签订《企业落实“平安北京”目标管理责任书》。
2、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每周四下午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在京委托代理人(附件3);
3、约谈通过后,建管中心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函”,企业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存入相应数额保证金(总承包100万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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