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变更,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动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税务师事务所其他职业资格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变更,并向当地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其他职业资格人员变动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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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