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办理地下空间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交材料齐全的话,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