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转让 新注册代办 可提供注册税务师无任何异常 可配合代办外迁年检换合伙人、法人、股东
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五年以上,人员可留任,无异常记录,一手资源可随时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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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