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转让收购基金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募基金会,通过接受公众捐赠、资产转让等方式筹集资金,以支持公益项目的运作和发展。为了保证基金会的正常运作和规范管理,全国转让收购基金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一定的流程和手续。
一、基金会的设立
设立全国转让收购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基金会章程》;
(三)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
(四) 《资金来源证明》;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 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会予以登记,发给基金会登记证书,并公告登记结果。
二、基金会的备案
基金会设立后,应当在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下列文件:
(一) 《基金会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 《基金会章程》;
(三)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
(四) 《资金来源证明》;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 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会予以备案,并发给基金会备案证书。
三、基金会的公开募捐
基金会应当自公开募捐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下列文件:
(一) 《基金会公开募捐备案表》;
(二) 《基金会章程》;
(三)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
(四) 《资金来源证明》;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 公开募捐情况报告;
(七) 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会予以备案,并发给基金会公开募捐备案证书。
四、基金会的资产管理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基金会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