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领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说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