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董事会决议;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验资报告;
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减少注册资本
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三次减资公告的报样(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受理减资申请);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查帐报告。
变更企业类别:
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股东:
1、股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5)涉及本市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2、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3、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
4、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
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
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申请增设分支(办事)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按期缴付注册资本后,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申请人不须填写有关表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口头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即予开具《核转函》;
2、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申请人不须提交董事会决议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但应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执照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不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注销分支机构的,需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1、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