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为会员提供设施、服务及专用处所,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的会所;所有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有限公司,不论其实际上是否有在香港经营的业务;所有在香港设有代表处或联络办事处,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业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论其是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
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必须于开业日期起1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登记,企业须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连同独资人或所有合伙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复印本一并递交。申请商业登记人士必须在递交申请书时一并缴付商业登记费。商业登记证大约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
注册成立有限公司或进行商业登记,有关的费用及需要呈交的文件等资料,以公司注册处或商业登记署公布为准,详细情况可查阅上述公司注册处网站和商业登记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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