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的角度看,在新加坡进行商业活动总体上是十分自由的,对外资无一般性要求或义务,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但仍存在一些受管制的行业,包括银行和金融服务、保险、电信、广播、报纸、印刷、房地产、游戏等,对这些行业的投资需取得政府批准。在这些行业中,特定法律也可能对其设置外国股权限制、特殊许可或其他要求的规定。
(1)广播。根据《广播法令》,未经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简称“媒体局”)授予广播执照,任何人不得在或向新加坡提供任何受许可的广播服务。下列情形不得被授予或持有广播执照:如果公司中任何外方持有或控制不少于公司或其控股公司49%的股权或表决权;或对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进项督导、控制或管理的所有或多数人由任何外方任命或习惯于按照任何外方的指示行事。除非媒体局另行批准,则当另论。
(2)印刷媒体。在《报业和印刷法令》下,仅有报业公司可在新加坡出版报刊。在每个报业公司中,所有董事均为新加坡人,且有2个类别的股份,分别为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仅可向由媒体局授予书面批准的新加坡公民或公司发行或转让。
(3)法律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允许在或从新加坡提供他们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不允许雇用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或通过某些类别的注册律师提供与新加坡法律相关、超出国际商业仲裁范围或有关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法律服务。
一家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作为获得合格法律执业执照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允许在或从新加坡提供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及在所有法律领域与新加坡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当地的诉讼和一般性执业除外,例如通过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拥有外国执业证书的外国律师提供零售转让、家事法及行政法的服务。
(4)住宅房地产。在《住宅房地产法令》下,未经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土地交易审批部门批准,外国人不能购买某些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这类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包括空置住宅用地、有地住宅房地产、不是规划法令下经批准的公寓开发的分层有地住宅、店屋(非商业用途)、协会场所、礼拜场所及未在酒店业法令规定下登记的工人宿舍或服务公寓或寄宿公寓。
如此,《住宅房地产法令》第31条允许住房开发商向住房管理署申请收购住宅房地产进行住房开发的资格证书。住房管理署签发的资格证书将要求住房开发商在该住房开发项目内的单位竣工之日起2年内售出全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