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Investment,简称“ODI”),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设立(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商务部门(包括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金融类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设立及具体事项审批,Zui后凭相关审批文件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ODI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或核准,即发改、商务及外汇主管部门。
•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启动、分别报送。在获得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发改主管部门《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
•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需注意,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需向外管局提出申请。
本流程为一套跨境投资的综合服务,包括企业合规(税务)、ODI备案、香港公司注册及银行开户、资金出境香港、及境外项目实体落地运营,包括国外法商税务代理等全线流程综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