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24-12-24 08:00 115.171.135.232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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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有那些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呢?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

有那些属于是危险废物呢?怎么辨别?

答:危险废物常见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电池、荧光灯管、废胶片、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等,还有医疗废物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以及废弃的医用锐器以及废弃的药品、还有化工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的废弃化学用品等等。【更多详情请移步参阅国家危险废物名】

从废物的危害性来讲,包括有害废物或危险废物及非有害废物或危险废物两类。

我国对进口废物的管理规定主要有: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有《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止将国外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到我国内进行处置。如果需要进口该公约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险废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列入该公约的危险废物共有23类,主要包括:含氰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废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含有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钼、锌化合物的废物;石棉废物;废酚和酚化合物;醚类废物;废有机卤代化合物;废无机氟化合物;废金属羰基化合物;含有环芳烃废物;废有机溶剂;废卤代溶剂;废油和乳代液;从精炼、蒸馏、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废药物、废药品和临床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从焚烧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工业垃圾(如建筑施工垃圾等)污泥。

这些危险废物不管不问就会长期对周边环境、人身健康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居然是危险废物就需要专业的公司和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手段来处置,处置危险废物的公司应当申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下面看看办理条件: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条件证明材料说明如下:

一、有 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并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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