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变更事项涉及即时变更内容的应一并提供即时变更内容要求的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示范)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交验原件)
4.(1)变更注册地址(指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及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变更仓库地址的,提交储存设备、设施目录;
②拟跨省增设仓库企业,还需提交拟增设仓库质量验收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以及仓库存储条件说明。
(2)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提交:
①拟经营产品的注册证复印件;
②储存设备、设施目录;
③变更经营范围需按《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增加仓库的,需提交仓库的产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及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
④变更经营范围需按《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增加质量管理人员的,需提交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增加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应提交执业药师资格、主管检验师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企业还应提交变更人员人事任免决定或董事会决议;
⑤增加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还应提交:a、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b、企业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及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c、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相同;
5.《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应有效;
7.产品注册证是否与增加的经营品种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8.核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有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5.对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