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电能计量
5.1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 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5.3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 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结算和支付
6.1在结算周期内,甲方的电度电价(费)由乙方按照 本合同约定向电力交易中心、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 费(如有)仍由电网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省的政策执行。
6.2甲方按与售电公司、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 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 6.3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 减。
第七章合同变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 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
8.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
8.2 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 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 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合同解除
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 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 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 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