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审批原则如下:
(1) 项目透过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内销,有助申请企业的业务在内地有即时或长远的发展;
(2) 项目可建立及增加申请企业或其产品/服务在内地的竞争优势;
(3) 项目应具有实质的成果,以便监察进度及评估项目成效;
(4) 项目应包括发展内地业务的实际行动;
(5) 项目应包括一个合理、按不同类目细分及具备有关开支理据的财政预算。
二、如项目能达致以下要求,可能给予优先考虑
(1) 预计能在短时间内成功,并可作为香港其他企业的榜样;
(2) 能在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内销的特定范畴上达致协同效应;
(3) 有倍增效应:推行项目时,能利用其他香港企业的产品/服务及营造对这些产品/服务的需求等,为其他香港企业带来营商机遇,令香港整体经济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