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转售电公司
第八章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国家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地方主管部门授权电力交易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售电主体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依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依托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四十一条建立电力交易机构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双向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