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特点
场外期权一方面具备“彩票”的属性,可以以小博大、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对于投资者而言,仅需付出期权费即可参与全部名义本金对应的标的资产涨跌幅;另一面又具备“保险”的属性,作为期权的买方来说,通过付出期权费的形式享有了未来以某种价格买卖标的资产的权利,对于期权的买方来说拥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如果未来标的资产的价格不符合预期,仅以期权费为限承担损失。
(1)与期货相比,场外期权的资金占用往往较少,杠杆倍数相对更高,同时期货面临着资产价格双向波动的风险,潜在损失难以锁定,而期权的收益结构是非线性的,期权的买方损失有限。此外,如果是用于风险对冲,运用期货进行对冲虽然标的资产下跌风险可以锁定,但是上涨的收益也会被侵蚀,而期权却可以在缓释下跌风险的同时保留上涨收益。
(2)与场内期权相比,场外期权一方面可交易的标的范围更广,包括股指、个股、黄金、原油等不同品种,另一方面,定制化程度更高,可选择的结构灵活多样。此外,从投资者的参与情况来看,场外期权的参与者均为机构投资者,而场内期权的参与者中个人投资者较多,价格除了受到期权本身价值的影响,还会受到供求和交易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相对较大。
风险对冲:对冲权益市场极端下跌风险,同时保留市场上涨的弹性收益空间。
由于场外期权本身具备的非线性收益结构,在存在权益多头仓位的产品中,通过引入场外期权工具,可以有效对冲权益市场极端下跌风险(前提是拟对冲资产与挂钩标的之间具备较强的相关性),但是与此同时,权益市场上涨时,还可以完全保留权益多头的进攻空间,博取权益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场外期权在我国虽然起步相对较晚,但由于其本身具备的杠杠性和收益结构非对称性,对于资产管理机构而言,不论是出于产品设计的需要,还是风险对冲的需要,都是难得的好工具。
场外期权参与主体与准入门槛:
法人(532条件)——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产品(525条件)——产品管理人近1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产品管理人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