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24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良好,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确保证券公司安全运营,证券公司的资本制度比一般公司更为严格。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证券法还对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做了特别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如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违反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制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证券公司的经营结果不仅直接影响其股东的利益,也影响作为其客户的投资者权益,而且还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与安全。为了使证券公司避免被品行不端资信不足的人所控制,法律禁止一些单位和个人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0 条,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 5% 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包括: (1)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2)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不予批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后,申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也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除了设立证券公司或设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外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变更与解散,也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等等,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如果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